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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1-0004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宏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3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宏林)
发布时间:2022-01-13 16:57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宣城宏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JDMD5D

地址:宁国市中溪镇狮桥村石牌村民组(原狮桥木竹购销站内)

法定代表人:罗林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5月正式建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投资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童俞阳 胡再现 电话:0563-401708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6办公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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