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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1-0003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缘园家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3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缘园家具)
发布时间:2022-01-13 16:02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缘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3APR0N

法定代表人:褚智威

住 址: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长虹村九宫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3月16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30万件家具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36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与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 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杰、邓阳庆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7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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