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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1-00037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彦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3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彦玉)
发布时间:2022-01-13 15:51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徐彦玉:

居民身份证号码:3****************1

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灰山村28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日,你将港口镇灰山村28组农田内落叶及杂草进行了焚烧。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宁国市公安局港口派出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53号)告知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责令你停止焚烧秸秆、杂草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 凯 吴大勇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7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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