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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1-0003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辰欧汽车零部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辰欧汽车零部件)
发布时间:2022-01-12 15:12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辰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U7H192K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中溪镇中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压延工序未按环评中要求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60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童俞阳 胡再现 电话:0563-401708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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