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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62G/201905-00017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云梯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2 发布日期: 2019-05-02
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2 17:22 来源:云梯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宁发〔2018〕49号)精神,促进畜禽业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宣城市农委、环保局《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农〔2018〕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国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

特此通知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宁国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 4月 29日




宁国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

指导意见

一 、优化调整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污染、保障生态环境为目标,统筹畜禽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坚持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宁国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重要交通干道等对环境与动物防疫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养殖区域范围,切实加强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 优化调整范围

各地在2017年《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宁政〔2017〕74号)已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坚持“只进不出”原则,严格控制“禁限养等级下降,区域缩减”,进一步优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调整畜禽养殖布局。

1、禁养区优化调整范围

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

1.2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应划入禁养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应划入禁养区。具体名单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1.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

宁国市城关、乡镇、街道居民集中区及村民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河沥园区和港口生态工业园区区域外延500米内应划入禁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具体按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1.5 重要河流、湖库周边岸线

水阳江河流岸线外延200米内应划入禁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港口湾水库最高水位外延500米内或周边山脊线以内应划入禁养区。

1.6 重要交通干道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含已批准待建的)沿线两侧500米内应划入禁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皖南川藏线宁国段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由乡镇视具体情况划定。

1.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优化调整范围

2.1宁国市城关、乡镇、街道居民集中区及村民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河沥园区和港口生态工业园区区域外延500米至1000米内应划入限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

2.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皖赣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含已批准待建的)两侧 500米至800米之内的区域(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

2.2 重要河流、湖库周边岸线

水阳江河流岸线外延200米至1000米应划入限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

港口湾水库最高水位外延500米至1000米或周边山脊线以内应划入限养区。

2.6 重要交通干道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皖赣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含已批准待建的)沿线两侧500米至1000米应划入限养区(有山脉等天然屏障除外)。

2.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划为限养区的区域。

3、适养区优化调整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外为适养区。适养区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 优化调整目标任务

1、禁养区全面禁养。2019年6月30日前,对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全面依法依规关停或拆除,积极引导自养自食农户退出畜禽养殖。巩固2017年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拆除成果,不得出现返养。

2、限养区全面整治。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提升粪污处理等装备设施,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一律不得增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数量和畜禽养殖量。未达到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关停或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积极引导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退出畜禽养殖,自养自食农户的畜禽须圈养且控制在合理规模以内,实现限养区内无养殖污染排放目标。

3、适养区全面提升。按照“以人为本、保护环境、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原则,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达标情况,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设施改造,提升养殖水平。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高标准、现代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

四、相关要求

1、规范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意见,结合乡镇规划和产业发展,优化调整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制定辖区内初步划定方案并按比例尺不低于1:50000制作养殖区域划定分布图,明确各区域划定边界拐点,禁养区初步划定方案确定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核;禁养区划定方案审核汇总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明确责任。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拆除、限养区整治、适养区提升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树立大局意识、动物疫病防控意识和生态环境优化理念,积极配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后的相关措施落实,按环保要求,主动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强化调度。各地应抽调人力,加快工作推进,尽早完成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优化调整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将建立联合督查机制,适时通报工作进展。

4、广泛宣传。各地及市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畜禽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宣传规模化、现代化、绿色生态养殖的优势,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与污染治理氛围,合力推动畜牧业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概念解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养殖专业户:生猪年出栏50-500头;肉鸡年出栏2000-1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2000只;肉牛年出栏10-50头;肉羊年出栏30-100只;奶牛年存栏20-100头。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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