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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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确认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20
宁国市民政局行政确认分表
发布时间:2021-12-20 08:28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和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批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渠道等材料的;未向社会公告核准结果的;
6.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当即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与申请的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4、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办理行政确认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当即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与申请的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4、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办理行政确认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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