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及公共经营获取的收益,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联系人:柯年芳 联系方式:0563--402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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