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近日我市出台《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入市主体(出让方、出租方)按以下标准缴纳调节金:工业、仓储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缴纳。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在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调节金。
《实施意见》明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市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种情形包括: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透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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