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南极乡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1702486343678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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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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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1〕 5-8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院急诊室、化验室和西药房货架上共发现了3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4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药品及过期医疗器械“金环”牌无菌医用缝合针(批号:20U0608J)1盒,(批号:20T0824)13盒,(批号:20T0806J)36盒;“麦瑞科技”牌一次性采样拭子20支;“蓝梦孕知”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98袋;医疗器械“Labtub”牌真空采血管促凝剂4支,“信龙”牌炉甘石洗剂20瓶;“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8支;“天丰”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9支;2.处以人民币16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1.600000 |
0.049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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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
2099/12/31 |
2022/9/2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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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9/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341881MJB13716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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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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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1〕 5-1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室治疗室和药房货柜里共发现了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5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了有效期医疗器械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1.没收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25mm)39支,“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40mm)43支,“春连”牌医用棉签、棉球8袋,“瑞京科技”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5袋,“恒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袋,“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2.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1.200000 |
0.00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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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
2099/12/31 |
2022/9/2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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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9/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