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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110-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08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0-08 08:06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爱高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LH3TL8P 吴爱高 宁市监处罚〔2021〕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7月13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爱高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4瓶,外包装中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我局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经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产品真伪打假维权事务的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4瓶。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500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马云家宴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LT7C81 马云 宁市监处罚〔2021〕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7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马云家宴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收银台(账房)酒水饮料柜台右上方发现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三瓶,外包装中没有发现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1年7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2021年7月21日,我局委托“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商标注册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酒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子”牌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三瓶,
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75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1080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吖吖孕婴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R62R46 张惠蝶 宁市监罚字﹝2021〕 9-22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宁国市法姬娜A3幢1单元1004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上待售的“酸宝乐”果味软糖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盒“酸宝乐”果味软糖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700 2021/9/2 2099/12/31 2022/9/1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2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清柏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QC037 曹小高 宁市监罚字〔2021〕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021年7月19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有2021版小池窖特酿口子窖白酒对外销售,上述白酒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我局予以立案。经“口子”、“口子窖”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进行鉴别辨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池窖特酿口子窖白酒9瓶;
二、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罚没合计10140元,上缴国库。
1.000000 0.135500 2021/9/7 2099/12/31 2022/9/6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9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梁氏冻品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KJ139H 梁盛 宁市监罚字[202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警告 警告 2021/9/10 2099/12/31 2022/9/9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1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双龙生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8DT97B 刘海兰 宁市监罚字﹝2021〕 9-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1年9月5日在当事人店里购买的“沁沁”干香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核查,经初步核查投诉人所诉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2000 2021/9/17 2099/12/31 2022/9/16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23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小仙农家乐宾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MJA9G 张小仙 宁市监罚字〔2021〕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1年8月5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梯畲族乡千秋村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祖名百姓豆腐、汇万家精品掏骨蹄膀、祥源农业精选牛腿肉。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祖名百姓豆腐、汇万家精品掏骨蹄膀、祥源农业精选牛腿肉各1盒;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3880 2021/9/29 2099/12/31 2022/9/2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罚款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1/9/3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宁果鲜水果店染坊路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F9727H 陈绍美 宁市监罚字[2021]9-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染坊路法姬娜欧洲城B10幢1006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后面货架上待售的“双汇”泡面拍档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净含量38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400 2021/9/29 2099/12/31 2022/9/2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3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橙子批发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U7C49F 江凯 宁市监罚字[2021]9-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染坊路法姬娜欧洲城A37幢1单元1005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嘉利丰”柠檬酸辣粉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袋“嘉利丰”柠檬酸辣粉(净含量32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100 2021/9/29 2099/12/31 2022/9/28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3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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