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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2108-000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秘〔2021〕58号
生成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8-1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16:01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现将《宁国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84


宁国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

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全面落实《宁国市创新能力倍增行动计划》,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核心,以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总量及服务功能为主攻方向,建设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多元发展原则,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多元投资、产学研结合,推进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管理创新原则,进一步完善孵化器管理体制,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集聚优质科技资源,激活自主创新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孵化质量,逐步形成自我循环、自我发展壮大的良性机制。

——动态管理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和绩效评价,完善以提高孵化器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未来五年,聚焦全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成不少于“1+2+3”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格局,即争创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少于1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少于2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少于3家,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工作重点

(一)充分发挥孵化器(众创空间)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二)发挥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资源的整合功能,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紧密联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源头,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联系网络,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利用闲置资产、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四)在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将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应管理健全、设施齐备、孵化功能强,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建立孵化资金,并与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吸引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入驻。在孵化期,孵化器通过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向有前景的在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在孵企业的运作。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应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进一步拓宽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

(八)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培育在孵企业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能力;引导在孵企业主要领办人和骨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意识,聘请知识产权专家为在孵企业进行专题讲座;指导企业明晰知识产权归属权,特别是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开发、引进技术再创新以及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出资、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帮助初创型企业注重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开发区、重点工业乡镇、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工作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工作。

(二)全面落实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政策,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晋升及考核优秀、毕业企业落户、优秀孵化项目等给予奖励与补贴。

(三)强化跟踪督查。领导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开展通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附件:1. 2021-2025年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任务分解表

2.孵化器建设标准

3.众创空间建设标准


附件1

2021-2025年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

培育任务分解表

序号

建设载体

建设目标

建设时限

责任单位

1

宁国市科技

创业服务中心

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2022年前,完成省级认定;

2025年前,完成国家级认定

科技局

2

电子信息产业园

省级孵化器

2023年前,完成省级认定

经开区

建投公司

3

港口园区

标准化厂房

省级孵化器

2024年前,完成省级认定

经开区

(港投公司)

4

宁国市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

市级众创空间

2023年前,完成市级认定

商务局

5

众益广场

市级孵化器

2023年前,完成市级认定

经开区

(建投公司)

6

东津特色产业园

市级孵化器

2025年前,完成市级认定

中溪镇


附件2

孵化器建设标准

一、综合性孵化器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二、专业孵化器

1.须达到综合性孵化器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三、备注

毕业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3

众创空间建设标准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7.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8.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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