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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105-0013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关于征求《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07 15:16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委在深入调查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健康宁国”公众号“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1010560135@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宁国市人民路1号,七楼712室,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四、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037800。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7日。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通过激励措施鼓励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探索培育社区建设民办公助托育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就近入托、价格优惠等需求。通过政府奖补等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兴办普惠托育机构,努力增加全市托育机构普惠服务有效供给。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2019〕152号)、《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安徽省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等有关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4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普惠性托育园认定和退出管理,明确了普惠性托育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退出机制。第二部分普惠性托育园扶持政策,明确从生均、膳食、校园险等方面给予普惠性托育园资金扶持。第三部分普惠性托育园管理,从“质量、收费、财务、安全”四个方面提出管理具体要求。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社会支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宁国市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根据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2019〕152号)、《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托育园认定和退出管理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托育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布局合理。托育园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8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3.资质齐备。托育园须经市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手续齐全、有效。
  4.规范办园。按规定开展党的工作,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假、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师幼比合理,教职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5.收费合规。普惠性托育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由卫健委结合本市托育园收费情况,一般低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2021年度平均收费标准1370元),并以协议书形式约定,协议期内不得调整,并在园所醒目位置公示。
  6.质量保障。普惠性托育园应依据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相关指导课程资料,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在属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每年联合社区开展针对婴幼儿家庭的免费指导服务、特殊婴幼儿家庭的帮扶服务等活动不少于四次,多种形式的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亲子活动免费体验服务等。
  (二)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园每年5月底前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认定。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的托育园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普惠性托育园名单。
  3.公示公告。对拟认定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托育园,市卫健委与托育园法定代表人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发文认定并授牌。
  (三)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市卫健委与申请退出的托育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托育园”标识。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托育园,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托育园的;
  2.擅自改变托育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系统备案登记的;
  6.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7.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二、普惠性托育园扶持政策
  (一)优惠政策
  1.纳入规划。坚持公益普惠的照护服务发展基本原则,将托育园纳入照护服务发展整体规划,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托育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托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2.土地支持。普惠性托育园在规划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卫健部门和住建部门证明,用于非营利性托育园建设,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在土地出让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配套建设托育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托育园性质等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3.其他支持。登记为普惠性托育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二)资金扶持
  1.生均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按照100元/生˙年度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2.膳食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园,市卫健委按照100元/生˙年度的膳食营养补助,着力改善婴幼儿膳食营养结构,不断提高普惠性托育园膳食营养质量。

  3.其他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园,接受省、宣城市卫健委级督查获得较好成绩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资金。本市卫健委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机构新增托位、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教师培训等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费,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办园质量。
  三、普惠性托育园管理
  (一)质量管理。市卫健委要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培养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督学队伍,采取托育园划片承包制,定时定点定人督导,通过常规性、针对性等督查方式,有效监管普惠性托育园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督促其上类别、提质量。
  (二)收费管理。市发改委要结合实际,指导普惠性托育园在规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办园成本、等级和类别、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保育教育费定价,一经定价,原则上三年内不予调价,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价,须向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作调整。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普惠性托育园的收费及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对普惠性托育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有序调标、不按规定退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禁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进行高收费或另行收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财务管理。普惠性托育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要健全普惠性托育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托育园;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常规管理。市卫健委要创新监管方式,做好普惠性托育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托育园“安全校门”、“透明厨房”和“安全游戏场”等全方位视频监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强儿童托育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园进行监管(监督举报电话:4037860)。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普惠性托育园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统筹调度辖区普惠性托育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市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托育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托育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推动普惠性托育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托育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托育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托育园质量。市卫健委要做好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托育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普惠性托育园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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