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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在线访谈】民政之音:《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解读实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4-22
【在线访谈】民政之音:《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解读实录
发布时间:2021-04-22 10:38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期主题:《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上线时间:2021年422

收听地址:(大约从5分钟左右开始收听)http://h5.ahrtv.cn/folder29/folder36/folder148

主持人:欢迎大家进入今天的民政之音,在这个环节中我们将更好地让大家了解民政政策,了解民政工作。今天和大家一起关注的是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有关情况,如果您想了解这方面的政策问题,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参与到我们节目中提出想要咨询的问题,电话请拨:0551-63458008。今天节目中邀请的嘉宾是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三级调研员夏云波

夏云波: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以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工作衔接,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之际,很高兴能加入“阳光热线”活动,和大家共同分享我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方面的情况,并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政策解读。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也希望听众朋友对我们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夏处长,据我所知,养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载体,只有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才能够更好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的发展。

安徽省制定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在全国率先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首先请你给我们介绍下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夏云波:好的。2018年11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保障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老年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明确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新《老年保障法》,民政部于2019年1月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具体体现。

办法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将进一步促进我养老机构备案、监管工作规范化发展。制定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主持人:此前,社会公众对养老机构概念的界定理解比较含糊,这次新制定的《办法》对养老机构概念是否有新的表述和要求,有给予解读。

夏云波:好的,《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概念中提到“全日集中住宿”主要是区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概念中描述的10张以上床位数的规定,这主要考虑到:第一,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了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要求。第二,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床位数的要求也是“10张以上”,延续相关内容便于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序衔接,更好地保持政策连续性。第三,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主持人:据了解,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修改之前,申请举办养老机构必须先取得民政部门的前置许可,再到登记管理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取消了前置许可审批,那么在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方面和以往相比较有没有新的变化。

夏云波:好的,目前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应该在程序上有变化,过去是必须符合办理养老机构条件后,取得民政部门的前置许可审批,再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取消了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前置许可审批,申请举办者具备办理养老机构的条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手续,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目前,养老机构法人登记主要按照经营性质不同,分别明确了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和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

主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的规定取消了对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改为备案制。我们制定的《办法》也有专门对如何备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想请问在备案制度设计上,是否能够介绍一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夏云波:好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进的原则。印发的《办法》中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办法》的其他部分作了衔接。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第一,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个要说明的是怎么开展备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都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在我们省《办法》没有印发之前,在全省各基层民政部门已经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出现断档。此次《办法》的印发,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什么类型的养老机构到哪个部门去进行登记,比如说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第二,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第三,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对上述内容《办法》进行了清单式描述。第四,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通过这

些举措减少举办者的负担,实现少跑腿的目的。

 主持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成果,按照“放管服”改革放权和监管相并重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在加强民政部门日常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夏云波:好的,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们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但是取消设立许可并不是不管了,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可以说监管的要求更多了、监管的难度更大了。日常监管包括了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这次《办法》对加强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应该说体现得很充分,也是着重做了规范的,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监管手段。《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采取约谈了解情况、进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二、保持监管强度。《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上述的方式保持监管的强度。

第三、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协同监管,民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牵头协调职能,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信用监管,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三是科技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四是社会监管,要通过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

主持人:新印发的《办法》在运营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突出了强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在抓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上是否有具体的举措?

夏云波:好的,安全大如天。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基层养老机构的时候曾经提到过,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安全是一个保障和基本,如果说没有安全,其他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心”的指示精神,就必须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主要归纳起来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明确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养老机构自身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各地要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严守安全底线。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这些要求,意味着养老机构必须在相关设施设备和环境方面合格。2017年以来,为了落实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连续四年的专项行动。经过近四年的安全整治,共整治了2532余养老服务安全隐患,其中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占大多数。当然我们讲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的要求,在各个领域有专门的规定。

三是服务运营安全,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完善,加强了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由于老年人身体特点,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四是强化监管上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还要介绍的是,去年底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

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届时将《办法》事中事后监管与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衔接,未按照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的来讲,安全工作是养老机构服务的底线,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办法》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规范、有序,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主持人:好了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夏云波

 夏云波谢谢主持人和各位听众,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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