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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刘学龙解读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0-11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刘学龙解读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11 15:44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宁国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刘学龙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以及申报缴纳有关事项进行了简明问答式解读。

一问:合伙企业从事基金交易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问:非居民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扣除。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五问:员工20211月份的个税减除费用按照6万元扣除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六问:扣缴义务人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存在按照6万扣除,也存在按照5000/月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政策的,仍按原扣除标准5000/月执行。

七问:不符合工资薪金申报按6万元扣除但实际申报时系统带出的是按照6万元扣除,如何处理?

答:选择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右上角的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是否直接按6万元扣除,改为否。

八问: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九问: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税款,是否处罚?

解答: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问: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如何确定汇缴地?

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本政策咨询部门:市税务局税政股;联系人:刘学龙;联系电话:0563-403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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