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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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102-0003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05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02-05 08:44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我省已实现排污许可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一网通办”,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也可拨打咨询电话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各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各排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感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护碧水蓝天,共建美好家园,共同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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