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商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1912-0002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16:37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宁国市2018年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宁国市2018年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即“1+1+5”政策体系中的1个若干规定和5项具体政策,1个管理办法另行发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快政策兑现。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务实高效开展政策兑现,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

  三、强化评估监督。市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兑现情况开展抽查,坚决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1. 对公司注册地在我市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以上的物流项目,其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被认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信用资质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被商务部认定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交通部认定并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对总部设在宁国,正式运营满一年以上,对地方财政实际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不重复享受。

  二、电子商务

  4. 对园区经营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6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每一家企业达到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

  5. 对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全国或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且年销售额达2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或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经营满1年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软件及网络推广费用实际发生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统计的本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对服务年费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7. 对纳入统计的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8.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9. 对进驻电商产业孵化园的电子商务企业,且线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租用仓储进行配送的,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面积按照书面合同及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对不进驻电商产业孵化园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三分之一补助标准执行)。

  10. 鼓励在本地注册的企业上线“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网”,促进实体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上线“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网”的每家企业按照平台年服务费50%比例进行补贴,以书面签约先后顺序为准,累计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1. 鼓励建设社区电商服务站(社区智能投递终端),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30%的比例给予承建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现代金融业

  12 对外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3. 外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

  14. 对外来证券公司、外来保险公司首次来宁新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取得证监会、银保监会经营许可证,正常运营满一年且发生实际业务,经核实确认后在新设公司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贡献额中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为10万元。

  四、商务信息服务业

  15. 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以合法手续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16. 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建设集网上交易、销售发布、资金兑付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软件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 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三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商贸流通服务业

  18. 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达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市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在我市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且纳入限上统计)。

  19. 鼓励投资酒店。对新建或改建酒店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0. 对在我市新建符合规划与专一市场标准的大型专业(交易)市场,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万以上-2万平方米、0.5-1万平方米、0.2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且自主经营面积达50%(含)以上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分别不超过55万元、25万元、15万元。

  21. 对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城区新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分别达到0.2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50万元。对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乡(镇)农贸市场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项目建成运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2. 对经市商务局、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上大个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下抽样样本单位,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分别奖励累计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3万元(1万元/年)、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1500元(500元/年)。

  23. 鼓励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对开展集中收银、统一结算业务,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集中收银、统一结算设施设备及平台投入)。

  24.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大型农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新注册独立的商贸法人企业;对纳入限上统计,且达到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23、24条与22条可同时享受。

  25. 鼓励现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凡经市统计部门确认,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4亿元及以上、6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2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零售企业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7万元、9万元、15万元、20万元;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上述各类标准,但增幅达不到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按相应标准一半享受政策。以上各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6. 对照《安徽省放心早餐网店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早餐店(亭),且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

  27. 对照《安徽省放心家政龙头企业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家政”网点,且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商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0.2万元/个奖励;

  28. 对拥有100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具备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蔬菜加工配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等条件,能够实现蔬菜从田间到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蔬菜品种不少于20种),且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经营期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

  六、公共服务业

  29. 对投资建设民办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年招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免收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市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高校用地红线边缘,剩余土地由市政府划拨给住建委并配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30. 加大对社会办医政策扶持,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1号)相关政策。

  31. 对在我市新建年生猪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上及冷链配送系统,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畜禽产品屠宰配送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32. 本规定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33. 本规定奖励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梳理,经市政府研究公示后予兑现。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贡献额(电子商务、市场建设、“放心家政”、“放心早餐”、“社区直销菜店”等便民项目建设企业及新增限(规)上企业、限下抽样样本户除外)。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

  34. 政策兑现奖补资金若突破财政年度安排的总预算,且不能追加财政预算时,上述所涉条款项目政策标准同比例削减。

  35.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