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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西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对西津街道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文字解读】关于对西津街道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3 09:29 来源:西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深刻吸取无锡市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工商业用气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宁国市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在本街道范围内开展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相关科室根据《宁国市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起草《西津街道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草案),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三、工作目标

  彻底排查和整治工商业用户燃气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工商业用气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工商业用气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钢瓶不得设置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住宅内。
(2)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3)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4)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5)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瓶装液化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7.工业用气户及大型餐饮用户,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五、创新举措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工商业用气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尤其是要摸清城中村内部、大型城市综合体、农家乐、会所等场所液化气使用的基本情况,建立动态完善的基础管理台账。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街道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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