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10-00231 组配分类 疫苗监管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0-12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疫苗监管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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