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611-00202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11-14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 什么家庭(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具有本区户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因特殊原因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在本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区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非

本地居民等人户分离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有哪些类型?

答:(一)因病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中因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中因遭遇交通事故、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或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其他临时救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什么情况不能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因劳资纠纷、民事赔偿有明确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支付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市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临时救助原则

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六、临时救助的标准

答: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1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七、如何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答:(一)个人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 委托村(居)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救助家庭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核公示。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五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局审批。

(四)审批。市民政局要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市民政局应当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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