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211-00053 组配分类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2-11-23 11:4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信息来源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农业、林业、水利
信息名称 【政策与标准】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

【政策与标准】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对农民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第十条 补助方式
  1、实物补助。对水泥、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由县财政、水利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并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以实物方式给予补助;
  2、现金补助。县级财政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在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预定的自筹比例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工程竣工并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扣除实物补助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可按不超过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1、对农业灌溉机井、塘坝、池窖等一家一户或联户建设,受益范围较小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斗农沟(渠)治理与配套等灌排工程,按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
  3、农村小型灌排河道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与配套等公益性较强的工程,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合并使用。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工程类型、工程难易程度、受益范围大小等因素,各市、县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实效的原则。所申报项目必须在《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的范围内;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突出重点、逐步深入,要统筹谋划,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优先安排条件
  1、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
  2、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得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申报的项目;
  3、与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结合的项目;
  4、粮食主产区兴建的项目;
  5、市、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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