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9-0006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2-09-30 17:2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第4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宁国市润生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8813488074971江金霞宁市监罚字〔2022〕1-80号《医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第4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宁国市润生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3488074971 江金霞 宁市监罚字〔2022〕1-8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广德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未开封智能血糖试纸条两盒,已开封使用的安稳免调码血糖试条一瓶,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失效日期。建议立案查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未开封智能血糖试纸条2盒,已开封安稳免调码血糖试条1瓶);2、罚款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24000 2022/9/2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WQE44X 汪晓龙 宁市监处罚〔2022〕8-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国市胡乐镇胡乐村中上街的宁国市胡乐中西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对销售的毅闽炉甘石抑菌液、乳酸依沙吖啶溶液、高锰酸钾消毒片和皖东牌碘伏消毒液进行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违法所得69.15元;二、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69.15元,上缴国库。 0.050000 0.006915 2022/9/26 2022/10/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四局大院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XKWK33 崔宁 宁市监罚字﹝2022〕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2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其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2/9/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J94R2D 王六九 宁市监罚字20222-25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1元,上缴国库 0.004100 2022/9/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KEAP3C 张帮慧 宁市监罚字20222-2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 0.005000 2022/9/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守玉面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CT28 周守玉 宁市监罚字[2022]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非法财物7元.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700 2022/9/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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