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9-0004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9-07 16:4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聚),环境执法检查
信息来源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聚) 内容概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聚)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聚)

安徽英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NFFN36Q

法定代表人:宁其龙

地址: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柏枧路与明心路东南交叉口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矿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 凯 吴大勇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凤形路南山街道办事处旁 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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