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205-00014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7 17:23 |
发布文号 | 财办〔2022〕187号 | 关键词 |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第一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第一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答复 | 内容概述 |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第一次会议第137号提案的答复 |
尊敬的汪明萌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关心,根据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在“引导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质量或以价格为标准属于市场行为,由采购方自主决策,财政部门无权限进行干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时,一般需要经过“中介超市”购买,市财政局已和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接,探索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时约束采购方不以价格为依据而以质量为标准的可行性办法。
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合理的低价势必会到影响到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方面的约束性法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中“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四)有不良执业记录的等”。
二、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管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等事项的管理主体均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无监管权限。
市财政局作为宁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同市发改委开展联合惩戒。
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的失信行为方面”,如有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模块、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会不定期更新信用管理公示信息。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余红艳
联系电话:4110024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