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5-0000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5-06 08:17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2〕34号 关键词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20〕56号)同时废止。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实际。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在灾害处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科学应对,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救灾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市人武部、市发改委(粮储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医保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科协、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驻宁各保险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市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省直驻宁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市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市发改委(粮储局):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群众口粮需要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教育、体育领域公共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6)市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通讯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工业以及通讯、电力等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8)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0)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1)市人社局:加强全市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落实防灾减灾中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
  (12)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燃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13)市交运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15)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做好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水利因灾损失情况。
  (16)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商贸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17)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文化和旅游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因灾损失情况。
  (18)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地质灾害和林业因灾损失情况。
  (19)市卫健委:落实市级应急药品储备,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卫健系统因灾损失情况。
  (20)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2)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3)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
  (24)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5)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6)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全市应急广播市级平台的应急信息发布;协助广电行政部门核查、评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因灾损失情况,并负责所属的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7)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28)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9)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1)驻宁各保险公司:开展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2)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3)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生产救灾的通信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对办公室力量予以加强,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粮储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人防办)、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粮储局)、市直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市卫健委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医保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应急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直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粮储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工委、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粮储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农业、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粮储局),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应急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宣城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和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救灾委或市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救灾委或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外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信息动态。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灾害
  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市应急局牵头有关接受捐赠主体(部门),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00人以上,1.2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根据需要,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各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宣城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参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补助建议,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保障市级政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救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市、乡、村做到全覆盖,切实提升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应急通讯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市、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乡(镇)两级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乡镇(街道)以上灾害信息员设置A、B岗。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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