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1-00043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3 16: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美林美华),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美林美华)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美林美华) |
当事人:安徽美林美华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7YQW5E
地址:宁国市梅林镇梅宏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11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万套高档家具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证明凭证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贰拾捌元整(¥2822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童俞阳 胡再现 电 话:0563-401708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6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