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112-00171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12-21 11:3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工作推进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导航 劳动、人事、监察
信息名称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内容概述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12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由15元调整到17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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