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7063E/202010-0003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梅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13 16:59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0〕109号 关键词 禁捕
信息来源 梅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农业、林业、水利 / 公告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阳江干流禁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阳江干流禁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阳江干流禁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水阳江干流禁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水阳江干流禁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促进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坚持把修复水阳江干流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阳江干流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功能恢复。

二、总体要求

宁国市水阳江干流(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以下宁国境内河道),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间禁止任何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力争实现禁渔期禁渔区内“无一条捕捞船只、无一副捕捞网具、无一名捕捞群众、无一起捕捞生产、无一起非法偷捕行为、无一条水阳江野生鱼上岸买卖”的“六无”目标。

三、目标任务

(一)全面启动水阳江干流禁捕工作

1.行动目标。在2020年10月20日前,彻底清理水阳江干流水域所有船只(排筏)及网具。做到水面无一条捕捞船只(排筏),无一副捕捞网具。为我市2021年1月1日0时起水阳江干流全面禁捕夯实基础。

2.主要任务。由市政府发布禁渔通告,明确禁渔范围、禁渔时间、禁渔事项及部门职责。通过入户走访、发放一封信、张贴通告、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以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开展对重点人员的摸排,清理水阳江干流水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水面无捕捞船只及网具。

3.相关要求。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提前介入,组织摸排重点监管对象并建档立卡,摸清作业区域、作业手段等情况;摸排、取缔停靠于水阳江岸线的各类船只、浮动设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民生产自用船由乡镇(街道)登记造册并监管到位,严禁用于捕捞作业。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水阳江干流禁捕退捕政策宣传发动、解释疏导,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稳控工作。

责任单位: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二)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行为

1.行动目标。水阳江流域电毒炸、生产性垂钓活动持续减少,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转。

2.主要任务。加强对电毒炸鱼活动多发频发区域特别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深挖排查电鱼等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深入推进违规渔具整治行动,依法打击生产性垂钓活动。严格检查从事电鱼等违法违规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依法查处制造、销售捕鱼升压器、密眼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电鱼器具、密眼网等非法渔具制造黑作坊。

3.相关要求。市禁捕办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密眼网等违规渔具公开集中销毁活动,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纳入执法范围。进一步探索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重拳打击电毒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1.行动目标。餐饮行业门店不再出现以“水阳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噱头的宣传标牌,不再出售野生鱼类菜品。市场内销售水生野生渔获物现象明显减少。无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情况发生。

2.主要任务。广泛宣传长江禁捕意义,动员广大群众拒绝食用野生鱼类。督促市场固定及流动摊位业主不得采购、出售非法捕捞的野生鱼及野生鱼烘干类制品。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不得悬挂带有野生鱼字样的营销招牌,不得出售野生鱼类相关菜品。要求涉渔商家下架所有禁用渔具。

3.相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农贸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竖立禁捕宣传标牌,引导市民拒购、拒食野生鱼,倡导文明食鱼习惯。对于少量出售塘库套养小杂鱼的,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手续,以便查验进货渠道。在农贸市场日常检查中,对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野生鱼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在渔具市场监管方面,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开展打击制造和销售电鱼升压机头、密眼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在涉渔网络交易监管方面,对辖区内电商平台、自建网站和网店加强检查,监测网络交易信息,对发现涉及野生鱼类及禁用渔具交易的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核实并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

(四)加强公安刑事执法。

1.行动目标。对发生在水阳江干流的涉刑渔事案件,坚决一查到底,杜绝以罚代刑情况发生。对阻碍禁渔执法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主要任务。建立完善涉渔大案要案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协查协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犯罪行为。成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相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有影响力的案件。各有关单位要与公安部门密切沟通协调,加强线索通报,互通禁渔工作动态信息和意见建议。

3.相关要求。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

(五)妥善解决群众生计

1.行动目标。我市没有政策规定的退捕对象,考虑到沿江群众有捕捞作业习惯,捕捞收入是家庭收入部分来源情况,对其中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政策支持和帮扶。
2.主要任务。对有捕捞作业习惯的群众进行摸排,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进行核实并登记造册,同时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扶。

3.相关要求。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组织对有捕捞作业习惯的群众进行摸排,核实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并登记造册,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相关群众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有捕捞作业习惯的群众不返贫。

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港口镇、西津街道、汪溪街道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禁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农业农村局要牵头抓、负总责,在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组建工作专班进行集中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阳江干流禁捕相关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是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全力推进各项禁捕工作。已接受农业综合执法职能委托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要积极做好禁捕执法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专项执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保障禁捕资金需求。安排好禁捕启动专项资金,增配执法装备设施。做好禁捕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沟通衔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支持。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禁捕工作重大意义,解读禁捕相关政策法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监督相关违法行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非法捕捞网具、船只等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考核督查。把禁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列入市政府年度督办计划,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禁捕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禁捕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二下班前,各相关乡镇(街道)、市长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将禁捕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便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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