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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11-00012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0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2 发布日期: 2022-11-02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0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02 11:21:13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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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陈维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42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8日11时4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中溪路晓晓幼儿园对面西小宿舍楼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8日11时4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中溪路晓晓幼儿园对面西小宿舍楼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维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10/09 2022/10/0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林继森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3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9日10时许,当事人林继森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菜地燃烧生活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9日10时许,当事人林继森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菜地燃烧生活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林继森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10 2022/10/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閤双枝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6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后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电动三轮车、生产工具),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后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电动三轮车、生产工具),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閤双枝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12 2022/10/1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3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13日10时,当事人王华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13日10时,当事人王华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10/13 2022/10/1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成龙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21****261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4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王成龙在宁国市南山西路住户住户的墙上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美团优选,便宜有好货”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王成龙在宁国市南山西路住户住户的墙上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美团优选,便宜有好货”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成龙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1 2022/10/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洪占克 自然人 身份证 340322****46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5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4时27分,当事人洪占克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猕猴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4时27分,当事人洪占克在宁国市怀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猕猴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洪占克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4 2022/10/2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杨凤香 自然人 身份证 372929****692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6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5时,当事人杨凤香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5时,当事人杨凤香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杨凤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4 2022/10/2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毛军林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5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7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5时46分,当事人毛军林在宁国市百信俪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衣服)。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5时46分,当事人毛军林在宁国市百信俪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衣服)。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毛军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5 2022/10/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蒋金味 自然人 身份证 330523****522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8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6时10分,当事人蒋金味在宁国市城西路城关第二幼儿园对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6时10分,当事人蒋金味在宁国市城西路城关第二幼儿园对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蒋金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5 2022/10/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吴光琴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92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9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5时54分,当事人吴光琴在宁国市百信俪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5时54分,当事人吴光琴在宁国市百信俪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吴光琴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5 2022/10/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苏编 自然人 身份证 430221****714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0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4日15时56分,当事人苏编在宁国市双龙路百信丽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卤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4日15时56分,当事人苏编在宁国市双龙路百信丽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卤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苏编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2/10/25 2022/10/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吴晓林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441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1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25日08时56分,当事人吴晓林驾驶鲁H66F21半挂车运输散装货物(砂)至河沥溪路与金桥路路口附近时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25日08时56分,当事人吴晓林驾驶鲁H66F21半挂车运输散装货物(砂)至河沥溪路与金桥路路口附近时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吴晓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10/25 2022/10/2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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